虚拟币被认定为财产吗
这件事最容易被混淆的地方,是财产属性和货币属性并不是一回事。虚拟币能够被特定主体控制,能够通过钱包地址转移,也通常具有一定的市场交换价值,因此在民事层面具备被讨论为财产的基础。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提出,法律对数据、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,但这是一条原则性条款,并没有直接把所有虚拟币纳入与现金、存款、股票相同的权利体系,更没有为境内炒币活动提供合法化依据。

司法实践呈现出的状态更像是有限承认、谨慎保护。2025年广东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中,法院明确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法律地位,不能作为货币流通,但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,属于民法上的财产。案件涉及一枚比特币无法返还的情形,法院没有按照交易平台实时价格计算,也没有支持以更高币价获得收益,而是结合境内缺乏合法市场定价机制的现实,参考当事人取得该比特币的资金成本确定损失。这说明,法院可能保护被侵害的财产利益,却不会顺带承认交易本身具有合法金融属性。

放到合同纠纷、借币纠纷或投资纠纷中,结果往往取决于交易内容和具体行为。单纯约定返还某种数字资产,与约定按币价涨跌结算人民币,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问题;后者可能被认为实质上构成虚拟币兑换或流通。对于以虚拟币为名进行的集资、传销、诈骗、洗钱、非法经营,财产属性也不能成为免责理由。刑事案件中,虚拟币究竟属于电子数据、虚拟财产还是刑法意义上的财物,仍存在不同裁判观点,通常需要结合控制方式、来源、用途、损失结果及犯罪链条综合判断。

更准确的理解是:虚拟币可能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数字资产,但不是受到全面兜底的合法货币。发生盗转、被骗或借币不还时,钱包地址、交易哈希、聊天记录、法币付款凭证、平台账户信息和资产取得成本,都会影响后续举证与损失认定;自行通过境内外平台参与高风险交易,也要承担合同无效、价格无法确认、资金通道受限以及损失难以追回等后果。把虚拟币看成财产,不等于把它看成安全的财产,更不等于监管风险已经消失。